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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2-05-30 15:49 来源:教育厅民族教育处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确保教材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省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邮箱1210164443@qq.com.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5月30日


四川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

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确保教材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以下简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修订、翻译(编译)的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藏、彝文版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配套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民族文字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 民族文字教材实行初审和终审两审制,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发行,不得进入课堂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民族文字教材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

第六条 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负责将民族文字教材纳入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体系规范管理,组织编写修订、翻译(编译)、审查、出版《彝语文》和彝文版教材;参与《藏语文》和藏文版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审查、出版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课程监管,实施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好课程教材。

第七条 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组织对《彝语文》和彝文版教材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报国家教材委终审。

第三章 编写编译

第八条 依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建设的部署规划编写、编译民族文字教材。

第九条 在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的领导下,四川省凉山彝文教材编译室(以下简称“编译室”)负责《彝语文》和彝文版教材的编写修订和翻译编译工作。

第十条 编译室负责对教材编译人员政治理论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立场,落实意识形态政治责任,确保教材政治方向正确,思想健康,与时俱进,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

编译室参加教材编译的人员,须由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核确定,并集中向社会公示。队伍应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十一条 编译室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彝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彝语文》教材。《彝语文》教材根据中央关于教育、民族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统编语文教材修订周期及时修订,统编语文教材选篇占比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除《彝语文》外,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由教育厅从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版本作为母版交由编译室翻译(编译)。翻译(编译)教材母版的选用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三条 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中小学彝文教材审查专家组(下称“专家组”),负责对普通中小学彝文版教材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教材委终审。根据民族文字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需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其中,《彝语文》《地理》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专家组组长由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按《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选任。

民族教育处为全省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下设学科专家小组。各学科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成员5人,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成员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编译室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出版社建立完善内审制度,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编写修订、翻译(编译)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新编写或修订的彝文版教材,编译室和出版社须于拟使用前一年向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提出审查申请,保证教材试用时间。

第十六条 送初审的《彝语文》和彝文版教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请组织初审的请示;

(二)《彝语文》、彝文版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双套教材;

(三)教材目录、教材编写情况表及编写人员情况表;

(四)教材自审报告、专家个人审核意见表;

(五)编写单位出具的试教审读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彝语文》、彝文版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问题的教材坚决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彝语文》、彝文版教材审核档案,规范管理审查记录、审查报告、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通知等。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十九条 民族文字教材由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出版发行。藏文版教材的出版和发行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出版社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出现网络链接、二维码,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省级发行部门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用书目录,指导和监督市(州)根据用书目录征订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定期对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强化对市(州)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跟踪评价和检查监督,并通报结果。

编译室、出版社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厅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关经费,纳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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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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