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推动实施《四川省新时代中小学卓越校长培养计划(试行)》,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发挥卓越校长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在认真调研论证基础上,联合拟制了《四川省新时代中小学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实名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7日至9月11日
电子邮箱:86115370@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邮 编:610041
附件:《四川省新时代中小学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9月7日
四川省新时代中小学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
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推动实施《四川省新时代中小学卓越校长培养计划(试行)》,完善校长队伍建设的工作机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发挥卓越校长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加强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是指卓越校长培养人选领衔,以凝练现代教育思想、提升办学品质为主旨,集培养培训、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校长发展共同体。
第四条 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由省教育厅统筹设置,一般依托卓越校长人选所在单位设立,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工作室的组建
第五条 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5名校长成员组成。
第六条卓越校长培养人选即为领衔人选。工作室以“四川省卓越校长+领衔人姓名+鼎兴工作室”命名,统一规范挂牌。
第七条 工作室成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逐级遴选、推荐后,由领衔人通过资料审查、双向沟通等方式自主确定,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工作室组成人员条件
第八条 卓越校长工作室领衔人条件同卓越校长培养人选条件。
第九条 工作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教育理想和教育情怀,政治思想过硬,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获市级及以上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表彰(表扬)的校长或校长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和实践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四章 工作室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工作室通过团队行动,领衔人根据工作室成员实际制定每位成员三年成长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领衔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坚持教研课题引领、研究推动,围绕教育教学管理当中的重难点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主动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的攻坚任务,形成一批对我省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实践。坚持学以致用,将学习培养成果应用于办学实践,在解决学校发展瓶颈问题的同时,促进自我成长,使其成为办学特色鲜明、管理经验丰富、富有人格魅力的卓越校长。
第十五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卓越校长鼎兴工作室领衔人要在办好一所高品质学校的同时,引领一批教师成长,带动一批学校特色发展,辐射一批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组织开发优质资源。领衔人根据校长专业标准,在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治校实践、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文化建设、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开发一批优质的校长培训资源。
第五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省教师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负责工作室的申报评审、过程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室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室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工作室管理细则,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必要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室作用,将工作室作为本地本校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办学成果推广示范的重要基地,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搭建平台,主动对接工作室开展各类活动,不断提升本地教师、校长队伍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领衔人是工作室的主要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室的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经费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三年建设期间,在省级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中每个工作室安排10万元补助经费,分年安排额度另行确定,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下达到工作室所在单位,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遵循财务相关制度,由领衔人统筹安排,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活动期间的相关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参照《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20〕88号)文件执行。其中,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因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照工作室所在市州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在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课时费(税后)参照《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20〕88号)文件执行,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的计算量不得超过4个学时。课时费总量不得超过工作室年度补助经费的40%。
第二十五条 成员因活动往返工作室或到异地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成员所在市州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工作室专项经费存在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建设需要对工作室给予经费支持,并纳入当地相关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领衔人所在单位须为工作室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领衔人和成员所在单位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并将其参与工作室活动的工作量分别按照所在单位专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50%和20%计算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工作室领衔人在推荐评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和天府名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章 工作室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项目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督查,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须配合省项目办做好区域内工作室的督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室年度绩效评价细则,由省项目办对工作室各项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当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消。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室三年期满后进行终结性绩效评价,并作为卓越校长培养计划结业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 年,自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