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我省教师培训体制机制,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20〕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国家级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担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综合各意见建议,修改整理形成了《四川省教育厅实施国家、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实名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12日至8月18日
电子邮箱:scjytrsc@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人事教师处
邮 编:610041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实施国家、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8月12日
四川省教育厅实施国家、省级教师培训项目
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我省教师培训体制机制,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20〕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教育厅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单位,以下简称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的教师及教育系统培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等)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校(园)长、教研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等。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组建、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认定。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教师培训经验和专业优势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
(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培训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等)及所属相关业务部门;优质中小学教师发展基地学校,国家、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培养培训基地及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
(三) 经民政部门登记、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具有明显优势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网络研修机构等。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教师培训服务事项所必需的场地、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在已有的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体条件
(一)培训业绩
具有3年以上承担省级及以上教师培训项目经验,有健全的管理部门和完备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意识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3年年度培训绩效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
(二)专业和研究方向
从事的专业教育或研究与承训项目相一致,职教师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从事职业教育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具备职业教育师资成长的软硬件环境的知名企业。
(三)师资队伍
1.具有优秀的专家团队。设置首席专家,行政事业机构的首席专家须为本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其他机构首席专家须为签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并具有相当学术造诣和影响力,有丰富培训经验,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教师培训项目,能全程参与培训项目指导。专家团队配置数量满足培训项目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实施相应培训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培训教学能力,且专家团队中本机构专家占比不低于30%,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50%,专家团队中来自相关教育一线名优教师及校园长比例不低于50%,且具有高级职称。申报职教培训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行业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能够充分调动融合优质资源,提供培训项目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服务保障。
(四)场地平台
培训所需场地平台根据项目需求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专用培训教室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其中自有校舍(含自有产权或有租用期在5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具有稳定的、优质的教师教育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跟岗实践、教学观摩、情境教学等需要。
3.具有服务培训项目所需的在线同步和异步远程网络平台。
(五)课程资源
具有针对性强、实用性高、丰富多元的线下和线上培训课程资源。
1.已开发的课程资源、教材资源、案例资源、网络资源丰富适用、形式多样,能够满足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师个性化选学需要。
2.课程资源内容新颖,针对性实用性强,年度更新率不低于20%,实践性课程不少于50%。
(六)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科学合理,培训主题鲜明,目标定位清晰,课程安排合理,绩效目标可测,培训形式多样,组织管理严密,方案有特色与创新。
(七)制度建设
具有完善的学员管理、教学管理、课程管理、质量监控、考核评价、经费使用、档案管理、成果凝练等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认定程序
教育厅根据当年所需开展的教师培训项目,按照“发布通知-自主申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根据项目需求和机构所具备的相应条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机构资质及项目进行评审,遴选确定具体项目承训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根据国家及省级教师培训项目相关要求,向教育厅递交申报书。
“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免于资质认定审核。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
省教育厅对通过认定的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绩效考核、动态调控。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通过认定的机构组织项目实施,接受过程管理与绩效考核。
(二)培训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项目总结(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承担机构当年绩效评价得分低于85分或评价等级低于良好的,2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组织开展的国家和省级教师及教育系统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一)项目承担机构要严格培训经费专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二)项目承担机构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严禁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将培训经费划拨到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项目承担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育厅取消其培训资格,五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培训协议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州教育部门承担的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州教育部门参考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