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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0-12-11 09:07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121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1.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 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610041

2.电子邮箱:scsjytzjc@163.com

附件: 《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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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四川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要,主动布局我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和民生急需相关专业。

第四条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各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重点增设现代农业、工业软件、区块链等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育幼、养老、健康等服务产业相关专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专业,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高校应以教育部最新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第七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专业建设基础等;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中须有高级职称专业教师,且“双师型”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八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下简称“国控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标注),设置国控专业须同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设置非国控专业须报教育厅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设置国控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第十条高职专业方向设置实行备案制,国控专业不能设专业方向,非国控专业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方向名称不能跨专业大类设置,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控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如“学前”“教育”“医学”等),并须报教育厅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高校每年新设高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新建院校(招收高职专科学生未满三年)每年新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专业不同学制的,均需分别申报。

第十二条高校应制订专业总体规划,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一致的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专设网站“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简称“专业平台”,网址:http://zyyxzy.moe.edu.cn/index.shtml)提供此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国控专业由教育厅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六)非国控专业报教育厅备案,但医药卫生类非国控专业须由教育厅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备案。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于当年1031日前通过“专业平台”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下同)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控专业,须于当年630日前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教育厅,还须于当年1031日前通过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进行申报,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

第十七条高职院校设置五年制专业主要面向区域重点产业相关领域,以学前教育、护理、健康养老、社会服务、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领域为主,培养兼具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专门人才。

第十八条高职院校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专业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专业或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至少有一届高职毕业生;对于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各高职学校举办五年制的专业不超过本校专业数的三分之一,每年增设五年制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数据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教育厅建立专业设置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每年发布的人才需求、招生计划、培养现状及就业情况等动态设置省控专业,严格控制设置社会需求不强、就业前景不好、布点过多、招生规模过大的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四条教育厅对高校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及时督促高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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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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