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
责任主体 |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1-2.《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2-2.《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3.《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1.《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追责情形 |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