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核准 |
责任主体 | 高等教育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举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各类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高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相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批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高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准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日常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站点,责成主办学校进行整顿、停止招生或通知撤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发展规划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