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育资助(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高中、职高、高职、大学、研究生) |
实施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34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36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4、《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5、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 6、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 7、财政部 教育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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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资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1-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1-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1-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2-2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3-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3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4-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暂行办法》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4-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5-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5-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