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省教学成果奖(高等、中职、基础) |
实施依据 | 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4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2、《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5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9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省教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10条 省级教育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任主体 | 高等教育处(高等学校)、教科所(中职、基础) |
责任事项 | 高等学校: 1.制定规则和标准责任:在征求各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团体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2.组织申报责任: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则和标准,组织申报工作。 3.初评责任:组织专家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 4.公示责任:对通过初评的项目予以公布,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5.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职、基础教育: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科所(院)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省教育厅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2.《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省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3.《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应当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 4.《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第十条“通过初评的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育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定。” 5-1.《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第十条“省级教育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人民政府批准。” 5-2.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影响表彰公平公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 第33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_ 第3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3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3、《四川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川清联[2010]1号)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单位备注13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教育厅 |
责任主体 | 人事教师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地、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教育厅网站(或人社厅网站)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育厅党组会审定后,以人社厅和教育厅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四川省评比达标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二、评选条件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成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三)拟推荐的表彰对象,要在所在单位或本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对象报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影响表彰公平公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