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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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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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之(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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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之(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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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
发展规划处、校外教育监管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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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章程实施督导,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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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5项 3.《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之(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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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语言文字与教材管理处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评议,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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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语言文字与教材管理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申请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查政策,组织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得出是否通过审定的结论,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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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教师工作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该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章程实施督导,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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