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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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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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核准 |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十一条 |
高等教育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相关学校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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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
发展规划处、校外教育监管处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发布备案责任:对已经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信息进行发布和资料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2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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