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省教育厅的政府信息,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
1.教育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四川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重大民生:教育招生、考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四川省教育厅网站(网址://www.mhl-legal.com/);
2.“四川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3.四川省教育厅新闻发布会;
4.其他: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一)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四川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申请方式
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领取。
受理机构:四川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联系电话:028-86117428
邮政编码:610041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现场领取《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当面提交。现场提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在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受理机构。
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在线提交
请按四川政务服务网提示注册用户,登录成功后进行在线申请。
(三)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所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再提交申请。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厅长信箱、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3.当面提交申请的,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书面信函提交申请的,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需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登录后方可提交申请。
4.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请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描述,如:“等”“包含不仅限于”“相关材料”等。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